发布时间:2025-02-03 11:39:03
归房屋所有权人。 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 (1)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。 (2)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。 (3)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我是中山小榄打工的今天我卖了100多斤垃圾给收费品的那个称有个勾是单斤有个勾是双斤他提双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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